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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法律常识地乱搞
2007年12月7日 | 来源:网上来源 [字体: ]
“你读什么专业的?”
“法律。”
“哦,法律,简单而言,怎么界定侵犯隐私? ”
“你考我吗?”
“对。”
“就是在法律所不允许的前提下公开、介入别人不愿公开的私隐的行为,并对他人造成伤害。”
“ 如果一男一女你情我愿地做了,女的告诉别人这个男人跟他做了,但男人不愿别人知道,这算侵犯隐私吗?”
“不算。”
“但实际这个男人不愿公开,并因她的公开受到伤害。”
“本身这个男的和女的发生关系不是单方面的事情。”
“恩,我也是这样认为的,虽然我没学过法律。那么这个男的就没法告这个女的了?”
“那要看那个女的是怎样公开了。如果是大肆宣扬,并怀有恶意,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侮辱罪。”
“侮辱罪又是怎么界定?”
“你来了我当面和你解释吧。”
“恩,你自愿与我发生性关系吗? ”
“自愿。”
“你付打车费算是付费吗?”
“对不起,我刚才误会了。”
“那就是说我们不存在付费关系?”
“是啊!”

然后我就和这个学法律的乱搞了,并知道怎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乱搞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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